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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士兰、温州诺美芙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士兰,温州诺美芙鞋业有限公司,徐朝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士兰,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诺美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二期3号地块温州帝高鞋业有限公司三楼西边间。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徐朝花,男,汉族,1984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士兰因与被上诉人温州诺美芙鞋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朝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委托鹿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郑士兰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2488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郑士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郑士兰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 俊审 判 员  苏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孙镇代书记员  黄嘉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