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天籁会娱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利尔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天籁会娱乐有限公司,东莞市利尔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43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籁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清风东路12号佛山市永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N5TC3F。法定代表人:张六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利尔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商业街4号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1019546。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籁会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利尔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籁会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风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