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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金莲与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862号原告:王金莲,女,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梅应全,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万象河路2167号滨湖康园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5BTXK。法定代表人:张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昕荣,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莲诉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莲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继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