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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冰冰诉贾启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冰冰,贾启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22号原告:沈冰冰,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伦镇永乐路。被告:贾启彬,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共合镇伏中村。原告沈冰冰与被告贾启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冰冰与被告贾启彬于1997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贾新月(1997年5月24日出生)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投,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沈冰冰与被告贾启彬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沈冰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