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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中核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颜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核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颜廷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444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中核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时东,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颜廷光,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山东中核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颜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中核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廷光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1302执2442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1265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时青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丰田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东中核防水防腐工程的担保人时青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丰田牌汽车一辆,限额1265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