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延红与许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延红,许爱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997号原告:焦延红,女,汉族。被告:许爱玲,女,汉族。原告焦延红与被告许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焦延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延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