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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7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寰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李忠良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寰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忠良,董艳敏,宋娟,尚浩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寰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5幢2237室。法定代表人:宋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良,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艳敏,女,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第三人:尚浩,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审第三人:宋娟,女,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上诉人上海寰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忠良、董艳敏及原审第三人尚浩、宋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寰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寰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懿欣审判员  李 弘审判员  孙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