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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荟全、李云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荟全,李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371号申请执行人刘荟全,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云芳,女,1968年4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云芳所有的坐落于稠州北路867号【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90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27**号】的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云芳所有的坐落于财富大厦A座1013号【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64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第001-898**号】的房地产。三、查封被执行人李云芳与案外人单友芳共有的坐落于万厦商务楼一号楼10-15号【预售合同号:7218】的房地产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光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子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5371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荟全与被执行人李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537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云芳所有的坐落于稠州北路867号【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90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27**号】的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云芳所有的坐落于财富大厦A座1013号【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64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第001-898**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附:(2017)浙0782执537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5371号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荟全与被执行人李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537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云芳与案外人单友芳共有的坐落于万厦商务楼一号楼10-15号【预售合同号:7218】的房地产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附:(2017)浙0782执537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