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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向荣嵘与蒋伟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荣嵘,蒋维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343号原告:向荣嵘,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被告:蒋维亚,女,1954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向荣嵘与被告蒋维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荣嵘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维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荣嵘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维亚的起诉,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荣嵘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荣嵘负担。审 判 长  安昌荣人民陪审员  赵 兵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