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姜亚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姜亚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47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屹,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禄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亚军,男,1978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亚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汪屹、禄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姜亚军支付欠款21999.99元,支付违约金2199.99元,两项合计24199.98元;2.判令姜亚军按欠款额日0.1%的标准支付欠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迟延履行违约金;3.由姜亚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贷款,将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富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加盟商是指经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在所在地区发展垫付宝会员中的公司类会员,可从物流公司、加油站、加气站、汽配汽修店、运输公司、分期公司、经销商等公司类会员中择优发展。2014年12月20日,姜亚军通过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蒙赤峰00008/蒙赤峰00008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姜亚军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消费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姜亚军未按期还款,截至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姜亚军仍欠款21999.99元,应付违约金2199.99。姜亚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了名为垫付宝的业务。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2014年12月20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姜亚军(乙方),签订《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双方在合约中约定:姜亚军自愿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1号车网(网址为:www.che001.com)或垫付宝(网址为: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授权1号车网或垫付宝网络平台按照姜亚军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姜亚军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及1号车网、垫付宝制定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双方一致同意,双方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一般条款》(以下简称一般条款),以及双方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网络平台上签订或确认的与本合约及消费垫付业务有关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协议、电子单据或凭证、通讯信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网络平台发布的各项规则及标准、1号车网入会协议、垫付宝服务协议、其他信息等)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姜亚军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符合公司要求的资料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姜亚军一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姜亚军可使用其信用额度购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按照本合约约定,姜亚军在商户处消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垫付消费款项,姜亚军按时足额偿还垫付款;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姜亚军的信用额度,仅用于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商户处进行消费,不得转让和套现;如姜亚军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均视为姜亚军违约,姜亚军违约的,姜亚军须按照一般条款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交纳违约金。同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姜亚军签订了《垫付卡领用合约一般条款》,记载如下内容:姜亚军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姜亚军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姜亚军在未还清欠款前,每逾期一日需按欠款总额的1‰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016年8月19日,姜亚军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商户回民区诚达五金工具批发中心处处消费22000元,垫付宝网站显示上述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姜亚军及卖方会员点击确认并同意《垫付宝交易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作为垫付宝会员,交易双方在此确认,发生垫付宝信用额度在交易双方之间的让渡(出让与受让),即视为商品或服务交易行为的确认,且本次交易行为是不可撤销的。交易双方确认就以下商品或服务进行了交易,此交易行为采用垫付宝信用额度结算,在垫付宝网站上进行。交易双方同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方(甲方)将垫付宝信用额度出让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方(乙方),即构成购买商品或服务方(甲方)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相应金额的债务,同时,构成销售商品或服务方(乙方)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交易双方同意,每笔交易发生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向该笔交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方收取交易额2.4%作为服务费,该服务费标准可由垫付宝随时进行调整。交易双方同意,本协议以垫付宝电子协议的形式签署,对交易双方均有约束力,具备法律效力。姜亚军应于2016年9月16日之前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上述款项。还款期届满后,姜亚军未偿还上述款项。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姜亚军账户内扣划了0.01元款项,余款21999.99元至今未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此诉至本院,并作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领用合约一般条款》、《垫付卡受理合约》、授权书、承诺函、垫付宝网络后台交易截图、欠款明细表、交易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姜亚军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姜亚军在垫付宝商户会员处消费22000元即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相应金额的债务,姜亚军应按约定于2016年9月16日前将上述款项偿还给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未按约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现要求姜亚军偿还欠款21999.9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姜亚军按约定向其支付当月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姜亚军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所负为金钱给付义务,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综上所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姜亚军偿还欠款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姜亚军支付当月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21999.99元,并以21999.9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43元(原告已预交),由姜亚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