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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万春、牟德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春,牟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异42号异议人(被申请人):刘万春,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牟德容,女,1962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牟德容与被申请人刘万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刘万春以本院裁定保全的银行存款9万元系被执行人与其家人基本生活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万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万春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万春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李慧至人民陪审员  赵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