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进学与陈振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进学,陈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马进学。被执行人:陈振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进学与被执行人陈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陈振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振兴给付申请执行人马进学案件款1018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振兴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进学案件款9000元(已给付)。剩余案件款1181元及案件受理费54元,申请执行人马进学自愿放弃,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陕0629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