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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行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登荣与长顺县人民政府、长顺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荣,长顺县人民政府,长顺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行初402号原告杨登荣,男,布依族,1975年8月16日生,住贵州省长顺县,委托代理人甘立权,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顺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友军,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石清松,长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委托代理人陈媛媛,长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被告长顺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贺太忠,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周,长顺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黎多忠,长顺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荣诉被告长顺县人民政府、长顺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曾与他人共同以同样事实和理由及请求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又以同样事实和理由及请求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经本院释明,原告的诉请可在另一案中进入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登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登荣承担。审判长 周 刚审判员 游昌新审判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