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3执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平与被执行人刘某则、白某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明,刘某则,白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3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明,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则,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平,又名刘某平,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晋112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账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利军审判员 白贵平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