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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李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李忠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75号原告:王海波,男,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李忠华,男,汉族,无业,住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波与李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海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计2578元,由王海波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明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