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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樊永平合同诈骗、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591号罪犯樊永平,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了(2010)井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永平犯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2010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樊永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树立了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信念;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培训和狱内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得奖励: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4万元、附带民事赔偿款6176元(已给付1000元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未执行。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鹿泉监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樊永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永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