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保12号申请人段某某,男,教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村民。申请人段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陕DJJ5**小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段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现被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的陕DJJ5**小轿车予以原地扣押。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段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