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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玉琮与被告鲍光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琮,鲍光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204号原告:胡玉琮,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长乐坊。被告:鲍光荣,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浮山镇太平村。(未到庭)原告胡玉琮与被告鲍光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胡玉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晓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