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吕佑兵与何伟明,叶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佑兵,何伟明,叶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吕佑兵,男,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砂子岭社区。被执行人:何伟明,男,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周画岭村。被执行人:叶世新,男,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营里二巷老畜牧局私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佑兵与被执行人何伟明、叶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执行依据(2017)鄂128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