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民初1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左朝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左朝晖,吴小红,左曙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37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5748XK。负责人:冯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978561X3。法定代表人:左朝晖。被申请人:左朝晖,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吴小红,女,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左曙晴,女,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左朝晖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左朝晖、吴小红、左曙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0302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吴小红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吴小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账户为62×××77)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申请解除对吴小红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小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账户为62×××77)银行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丛国审 判 员  黄佳妮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