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钱培龙、钱祥生等与天际咖啡(吴江)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培龙,钱祥生,钱桂生,钱茂生,天际咖啡(吴江)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7310号原告:钱培龙。原告:钱祥生。原告:钱桂生。原告:钱茂生。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际咖啡(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航程,总经理。原告钱培龙、钱祥生、钱桂生、钱茂生与被告天际咖啡(吴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咖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培龙、钱祥生、钱桂生、钱茂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天际咖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培龙、钱祥生、钱桂生、钱茂生诉称:原告系贾玉兰的配偶及子女,贾玉兰于2016年10月起到被告处行政部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8:30至17点,住宿于被告租赁的职工宿舍内,贾玉兰受被告管理,被告为贾玉兰按月发放工资,但未与贾玉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3月14日7时许,贾玉兰从宿舍步行前往工作地点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7年6月7日,原告请求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贾玉兰与被告间的劳动关系,该委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不服仲裁委的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贾玉兰与被告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4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天际咖啡公司在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辩称,贾玉兰与被告在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如发生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贾玉兰出生于1951年5月,至2016年10月已满65周岁,其于2016年10月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时已经享受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贾玉兰已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贾玉兰遭遇交通事故后,被告积极派人慰问及处理善后事宜,并在其亡故后应原告要求不久即与原告达成了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所有纠纷一次性了断,双方再无纠纷,并约定原告不得向被告再主张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被告也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不应再出尔反尔向被告提起诉讼。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钱培龙是贾玉兰的丈夫,二人生育了钱祥生、钱桂生、钱茂生三子。贾玉兰出生于1951年5月16日,于2016年10月至天际咖啡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7年3月14日,贾玉兰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贾玉兰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2017年5月26日,灌南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出具证明一份,确认贾玉兰已在该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为125元/月,在2017年5月终止待遇。再查明,钱培龙、钱祥生、钱桂生、钱茂生于2017年6月7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贾玉兰与天际咖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贾玉兰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钱培龙、钱祥生、钱桂生、钱茂生不服上述决定,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工资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分户帐明细对帐单、吴江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回单、员工卡、工作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的亲属贾玉兰于2011年5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贾玉兰与被告天际咖啡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原告钱培龙、钱祥生、钱桂生、钱茂生于2017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天际咖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天际咖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培龙、钱祥生、钱桂生、钱茂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培龙、钱祥生、钱桂生、钱茂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凭证提交我院。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