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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聂美仁与被告李开念、尹悦及第三人邵惠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美仁,李开念,尹悦,邵惠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234号原告:聂美仁,男,1975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炳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念,男,1987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悦,女,1990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邵惠雪,男,1964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聂美仁与被告李开念、尹悦及第三人邵惠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原告聂美仁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美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美仁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聂美仁负担。审判员  谢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