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志勇、王跃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勇,王跃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85号申请人:陈志勇,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被执行人:王跃宁,男,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上列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