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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青山与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山,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山,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郭婷婷,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杨官文,该公司董事长。王青山与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青山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江劳人仲调字397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77959元及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江劳人仲调字39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彭 玉 莲审判员 刘 昌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隆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