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运来、覃耀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来,覃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运来,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覃耀国,男,1973年3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运来与被执行人覃耀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覃耀国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刘运来,并负担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