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聂自勇、李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自勇,李澜,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聂自勇,男,生于1982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住建始县。被执行人李澜,女,生于1976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腾龙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002982-1。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7月24日,在执行过程中,因立案庭,将申请执行标的计算错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再重新立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家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