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有和与浙江省开化县供销合作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有和,浙江省开化县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62号原告:叶有和,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浙江省开化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解放路92号。法定代表人:陈桂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有和与被告浙江省开化县供销合作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有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开化县供销合作社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本案劳动合同需先行仲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有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有和负担。审 判 员 徐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