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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临漳县城金凤大街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志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宋丹丹,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茜,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生,现住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伟、耿换芬,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上诉人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金荷审判员  杨伟烈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