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中生与董德云、杨超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生,董德云,杨超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26号原告:郭中生,男,汉族,1982年5月5日生,住林州市县。被告:董德云,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杨超霞,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生,住林州市。原告郭中生与被告董德云、杨超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郭中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令被告履行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书中被告姓名为“杨朝霞,身份证号:410521198507155709”,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实际名称应为“杨超霞,身份证号:410521198507155709”,“杨朝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中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