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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执37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卢正轩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卢正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3执37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卢正轩,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依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4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98372.37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按照“四��”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卢正轩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华怡路58号都市庭院2幢1-1-1房屋,但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因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3执3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盈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