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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麦芹与查清峰等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建峰,查清峰,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异73号案外人:赵麦芹,女,汉族,住河南省嵩县黄庄乡。申请执行人:查建峰,男,满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石庙乡龙潭村。申请执行人:查清峰,男,满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石庙乡龙潭村。查建峰、查清峰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丰春,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金城路建委院。法定代表人:冯新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明,男,汉族,住嵩县城关镇行政。特别授权。在本院执行查建峰、查清峰申请执行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中,案外人赵麦芹对执行嵩县金山水岸1号楼负一层61号地下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2016)豫03执82号之一公告中,注明1号楼负一层61号地下室不予评估拍卖,因此,赵麦芹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麦芹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麦芹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红审判员  杨 洪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蔓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