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韦秋兰、梁华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秋兰,梁华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3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秋兰,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2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梁华忠,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2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秋兰、梁华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祖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秋兰、梁华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21时许,鹿寨县公安局四排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鹿寨县四排镇长兴路1号粮所大门左边一间娱乐室时发现多名群众在娱乐室内参与赌“六合彩”,民警立即将涉嫌参与赌博的人员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查实被告人韦秋兰、梁华忠在自己租房的娱乐室内用手机微信接单赌“六合彩”长达1年时间,接单额约100万元,从中获利约7万元。经讯问,韦秋兰和梁华忠均对自己接单赌“六合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1、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扣押韦秋兰和梁华忠手机各一台,赌资1630元。2、韦秋兰和梁华忠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韦秋兰、梁华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韦秋兰、梁华忠的供述、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秋兰、梁华忠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秋兰、梁华忠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韦秋兰、梁华忠的地位、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秋兰、梁华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韦秋兰、梁华忠是初犯,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和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韦秋兰、梁华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秋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梁华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四、查获的赌资人民币16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扣押的手机二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吕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