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景素、武振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魏景素,武振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512号原告: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东环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曹锡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占宁,王家庄信用社负责人。被告:魏景素,女,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被告:武振端,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景素、武振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