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邱某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虎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78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虎,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饶平县,2017年4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同年6月29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为了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某股份合作经济社报账,陈某(已判刑)向张某(已判刑)提出购买面额为人民币600万的发票。张某随即向被告人邱某虎购买了上述发票。同年10月19日,民警在上述经济社内查获上述发票,并查实该发票系假发票,并在电话中要求张某前来处理。当日,张某依要求前来处理,民警在该经济社将张某抓获。随后,张某再次致电被告人邱某虎假装购买人民币20万元面额的发票并约好交易地点、时间。次日10时许,在张某的带领下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顺联广场,民警将负责送假发票如约而来的詹某(已判刑)抓获。2015年10月中旬,广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财物人员吴某(已判刑)因入账需要委托杨某(已判刑)向其提供面额为人民币80万元的发票。杨某又找肖某(已判刑)为其开具发票,肖某又找司某(已判刑)为其开具发票,司某找被告人邱某虎购买了人民币80万的发票三张。经核查,上述三张发票均系假发票。2017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邱某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邱某虎通过本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詹某、肖某、杨某、司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林某、高某、霍某、梁某、曾某、关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假发票,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明细,QQ截图,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现金缴款单,被告人邱某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涉及发票面额合计人民币7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虎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虎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邱某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邱某虎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高春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颖书记员 梁洁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