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9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090马红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1090号原告马红芳,女,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辰旭,该公司员工。原告马红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红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红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红芳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凤巧书 记 员  袁旌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