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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晓丽与图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丽,图布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民初1809号原告:吴晓丽,女,1984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图布新,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吴晓丽与被告图布新(曾用名吴吐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图布新(曾用名吴吐卜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晓丽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图布新偿还借款1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9日被告图布新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月9日,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告图布新偿还借款1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图布新(曾用名吴吐卜坤)未进行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被告图布新(曾用名吴吐卜坤)向原告借款13000元,约定还款日期2015年1月9日,没有约定利息。要求被告图布新(曾用名吴吐卜坤)偿还借款1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图布新(曾用名吴吐卜坤)签字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被告图布新(曾用名吴吐卜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原告吴晓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图布新(曾用名吴吐卜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吴晓丽借款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6元,由被告图布新(曾用名吴吐卜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民审 判 员  刘永全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友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