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6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萍、蒋福坚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萍,蒋福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6904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711361199)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910806589)被告:蔡萍,女,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蒋福坚,男,1959年1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公司)诉被告蔡萍、蒋福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蒋福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本案应由被告蔡萍、蒋福坚住所地以及约定管辖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查,2015年8月5日,蔡萍与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订立《生意贷借款合同》,向信安公司借款60万元。同日,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登公司,后更名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蔡萍与信安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富登公司为蔡萍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如争议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苏州市。同日,蒋福坚向富登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为蔡萍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由富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保证合同》的签订地,蒋福坚、平安普惠公司均陈述为苏州市姑苏区。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原告平安普惠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蔡萍返还代偿款,并主张被告蒋福坚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相较《反担保保证书》应为主合同,本案管辖应根据《保证合同》确定。《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现原告平安普惠公司、被告蒋福坚对合同签订地的陈述均为苏州市姑苏区,故该约定管辖可予明确,本案应据此确定管辖法院。被告蒋福坚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蒋福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庆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