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民辖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谢小华、胡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小华,胡来福,钟鹏,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华,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来福,男,195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审被告:钟鹏,男,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原审第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法定代表人:徐小勇。上诉人谢小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民初3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本案依法由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赣州市章贡区和瑞金市,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条,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虚构的借贷关系中,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系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青云谱区,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 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