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潘文英与张大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文英,张大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97号申请人:潘文英,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张大伟,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潘文英与被申请人张大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贺友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