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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玉莲与北京绿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莲,北京绿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736号原告:李玉莲,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北京绿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负责人:姜丽丽,该公司经理。李玉莲与北京绿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玉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取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金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