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3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秋松、张敏、张勇才、戴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秋松,张敏,张勇才,戴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3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莉。被执行人:湘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秋松。被执行人:龙秋松,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张敏,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张勇才,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戴奇志,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秋松、张敏、张勇才、戴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湘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龙秋松、张敏、张勇才、戴奇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对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持异议;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68817.33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86800元,执行费8000元;三、余欠贷款900万元,由被执行人湖南省紫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落实合法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向申请执行人申请贷款续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