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2执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4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与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江苏万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江苏万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秀华,王香梅,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韩勇,吴彬,邳州市富辉华木材经销处,黄银之,张宇,张慧,孙云楼,陈凤侠,王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路12号。负责人陈永,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万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庄圩村。法定代表人:陈广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鹏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法定代表人:黄银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秀华,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香梅,女,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许利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大孙村。法定代表人韩中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勇,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吴彬,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以上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志增,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邳州市富辉华木材经销处。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负责人张秀华,该经销处投资人。被执行人:黄银之,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宇,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慧,女,1994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孙云楼,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凤侠,女,1969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吉永,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5)邳商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偿还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借款本金10500000元及利息。江苏万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秀华、王香梅、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韩勇、吴彬、邳州市富辉华木材经销处、黄银之、张宇、张慧、孙云楼、陈凤侠、王吉永对上述第一项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87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万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秀华、王香梅、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韩勇、吴彬、邳州市富辉华木材经销处、黄银之、张宇、张慧、孙云楼、陈凤侠、王吉永负担。因被执行人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江苏万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秀华、王香梅、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韩勇、吴彬、邳州市富辉华木材经销处、黄银之、张宇、张慧、孙云楼、陈凤侠、王吉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已冻结被执行人孙云楼、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韩勇、陈凤侠、王香梅、张慧、陈凤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上述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未实际扣划;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韩勇、吴彬名下的房产,等待另案处理;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宇、王吉永、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陈凤侠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