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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8211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胡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胡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211号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泰小区梅里园15幢404室。法定代表人陈献礼,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克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