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庆平与新昌县城南乡潜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平,新昌县城南乡潜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1652号原告:陈庆平,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新昌县城南乡潜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昌县城南乡潜溪村。诉讼代表人:胡莺瑛,村委主任。原告陈庆平诉被告新昌县城南乡潜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庆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计1016.50元,由原告陈庆平负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绍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