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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充大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充大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吕中新,梁光英,梁光玉,林竹英,唐路明,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可,吕籽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5栋11楼。法定代表人:杜沛鸿。被执行人:南充大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254号3层。法定代表人:许小成。被执行人:吕中新,男,1972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梁光英,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梁光玉,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林竹英,女,1944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唐路明,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2号2栋6单元3楼65号。被执行人:吕可,女,2000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吕籽霏,女,2012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受理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本院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了唐路明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500万元。因被执行人其余财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00万元。因被执行人其余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75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500万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0万元及利息。二、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