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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翠平、顾秀荣等与郎培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平,顾秀荣,顾海朝,顾海忠,郎培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920号原告:徐翠平,女,1940年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忠(与原告徐翠平系母子关系),住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甘湾村后王湾*组。原告:顾秀荣,女,1961年10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忠(与原告顾秀荣系兄弟姐妹关系),住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甘湾村后王湾*组。原告:顾海朝,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忠(与原告顾海朝系兄弟关系),住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甘湾村后王湾*组。原告:顾海忠,男,1965年7月生,汉族。住河��省新蔡县。被告:郎培英,女,1953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徐翠平、顾秀荣、顾海朝、顾海忠与被告郎培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翠平、顾秀荣、顾海朝、顾海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四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翠平、顾秀荣、顾海朝、顾海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徐翠平、顾秀荣、顾海朝、顾海忠负担。审判员  王付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木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