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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某1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民特1号申请人:陈某1,45岁。委托代理人:黄步斌,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陈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某1称,其丈夫董某于2014年12月8日在“苏盐城货096998”轮自苏州空载驶往江阴途中,在长江#62红浮上游约450米,红浮连线南侧约250米水域,与在该处正在解缆离泊的“澄西8号”轮发生碰撞事故,落水失踪,当时虽经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江阴海事局、水上派出所报告,同时进行全力搜救,但董某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陈某1请求宣告失踪人董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董某,49岁,原住江苏省滨海县,系申请人陈某1的丈夫。董某于2014年12月8日在“苏盐城货096998”轮自苏州空载驶往江阴途中,在长江#62红浮上游约450米,红浮连线南侧约250米水域,与在该处正在解缆离泊的“澄西8号”轮发生碰撞事故,落水失踪,当时虽经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江阴海事局、水上派出所报告,同时进行全力搜救,但董某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某1申请宣告董某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董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董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董某在水上交通事故中落水失踪,距今已两年之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全力搜救,但一直下落不明,有关部门认定董某生还希望渺茫。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董某仍然下落不明。现已公告期满,董某至今杳无音讯,被申请人董某符合被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如根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徐继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胜梦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