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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1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裕雄、王文欢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雄,王文欢,林美珍,林吓春,张秀宝,罗起湖,朱秀玉,詹爱凤,林长伟,郭世生,叶爱梅,张秀兰,邱爱梅,陈颖,林新梅,罗开美,陈燕华,汤承锡,傅兴楷,苑利,谢立国,曾船珠,纪水英,陈承坦,汤祖平,林新东,詹玉文,纪任校,曾令滋,吴国珠,张秀华,张娇妹,陈春芳,陈秀明,魏成燃,陈雪红,陈肇杰,张景栋,苏宗洲,朱有堆,余生洪,黄花妹,郑珠弟,王秀云,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1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裕雄,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王文欢,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林美珍,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林吓春,女,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张秀宝,女,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罗起湖,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朱秀玉,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詹爱凤,女,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林长伟,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郭世生,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叶爱梅,女,汉族,1970年1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汉族,1971年2月5号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邱爱梅,女,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颖,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林新梅,女,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罗开美,女,苗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燕华,女,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汤承锡,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傅兴楷,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苑利,女,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申请执行人:谢立国,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申请执行人:曾船珠,女,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纪水英,女,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承坦,男,汉族,1993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申请执行人:汤祖平,男,汉族,1962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林新东,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詹玉文,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申请执行人:纪任校,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曾令滋,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吴国珠,女,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张秀华,女,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张娇妹,女,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春芳,女,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秀明,女,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魏成燃,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雪红,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肇杰,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张景栋,男,汉族,1992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苏宗洲,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朱有堆,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余生洪,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黄花妹,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郑珠弟,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王秀云,女,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西苗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基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裕雄、王文欢、林美珍、林吓春、张秀宝、罗起湖、朱秀玉、詹爱凤、林长伟、郭世生、叶爱梅、张秀兰、邱爱梅、陈颖、林新梅、罗开美、陈燕华、汤承锡、傅兴楷、苑丽、谢立国、曾船珠、纪水英、陈承坦、汤祖平、林新东、詹玉文、纪任校、曾令滋、吴国珠、张秀华、张娇妹、陈春芳、陈秀明、魏成燃、陈雪红、陈肇杰、张景栋、苏宗洲、朱有堆、余生洪、黄花妹、郑珠弟、王秀云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裕雄、王文欢、林美珍、林吓春、张秀宝、罗起湖、朱秀玉、詹爱凤、林长伟、郭世生、叶爱梅、张秀兰、邱爱梅、陈颖、林新梅、罗开美、陈燕华、汤承锡、傅兴楷、苑丽、谢立国、曾船珠、纪水英、陈承坦、汤祖平、林新东、詹玉文、纪任校、曾令滋、吴国珠、张秀华、张娇妹、陈春芳、陈秀明、魏成燃、陈雪红、陈肇杰、张景栋、苏宗洲、朱有堆、余生洪、黄花妹、郑珠弟、王秀云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尤劳人仲字[2016]第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陈 新 鑫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宇(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