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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马海啸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啸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5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啸,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啸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8日至2016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马海啸在网上以发帖的形式在名为“north-plus”的论坛上发布淫秽图片的链接供他人点击观看。共发布有关淫秽物品的帖子18条,涉及图片共计37220张,点击量达121266次。其中有31778张图片属淫秽物品。为证实上述指控,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海啸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诉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马海啸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至2016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马海啸在网上以发帖的形式在名为“north-plus”的论坛上发布淫秽图片的链接供他人点击观看,共发布有关淫秽物品的帖子18条,涉及图片共计37220张,点击量达121266次。经鉴定,其中有31778张图片属淫秽物品。另查明,被告人马海啸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海啸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的证言,丹阳市公安局对网站论坛的远程勘验笔录以及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论坛截图、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啸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海啸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海啸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海啸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现暂扣于丹阳市公安局的被告人马海啸持有的作案工具移动硬盘三只、“TNT”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腊娣人民陪审员  朱国英人民陪审员  秦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 桦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