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行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特兰斯贸易有限公司与隆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特兰斯贸易有限公司,隆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107行初252号原告南宁市特兰斯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东路311号。法定代表人卢宗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日光、李燕英,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在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383号。法定代表人林卓周,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宇海,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宁市特兰斯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隆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拆除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宁市特兰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陆 刚人民陪审员 莫艳林人民陪审员 张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琳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